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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造依据
滤油机应符合(1995)37号《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和《驻大型电力设备制造厂总代表组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2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 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供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供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3 监造内容
序号 项目内容 监造 方式 H W R
1 焊接检查报告及水压试验 √
2 整机外观检查、出厂整机性能试验 √
注:H—停工待检,W—现场见证,R—文件见证,数量—检验数量
4 对供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1)提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需方监造代表和需方,监造项目和方式由供方、需方监造代表、需方三方协商确定;
(2)需方监造代表和需方有权通过供方有关部门查(借)阅合同与本合同设备(滤油机)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检验记录(包括之间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有必要复印,供方提供方便。
(3)需方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滤油机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需方有权提出意见,供方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知道,供方均主动及时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4 性能验收试验
4.1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第一章的要求。
4.2 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合同确定,一般为需方现场。
4.3 性能试验的时间:滤油机试验一般在72+24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需方确定;单台滤油机的试验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4.4 性能验收试验由需方主持,供方参加。试验大纲由需方提供,与供方讨论后确定。如试验在现场进行,供方要按本章4.7款要求进行配合;如试验在工厂进行,试验所需的人力和物力等由供方提供。
4.5 制造、安装和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
4.5.1 材料试验:材料应根据标准试验,提供需方非破坏性试验资料。
4.5.2 工厂试验
供方进行所有必要的工厂试验。
4.5.3 现场试验
a、需方在滤油机设备完全安装好后,进行必要的试验,并按验收标准进行。
b、进行这些试验的时候,供方派人到现场帮助,指导解决试验暴露的缺陷。直到合格为止。
c、性能验收试验为在现场试验:滤油精度满足性能保证值有关标准。
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
性能试验验收方案由供方编写,需方确认。
4.7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 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由供方提供,参加方配合。供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4.8 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
本章4.7和供方试验的配合等费用已在合同总价内。其它费用,如试验在现场进行,由需方承担;在供方工厂进行,则已包含与合同总价之中。
4.9 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测试单位编写。报告结论买卖双方均应承认。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滤油机设备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